摘要
作者:
曲升 更新:2024-06-08 12:05 字數:1658
摘要:作為美國外交政策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海洋自由”觀念并非完全由美國人“原創”,而是有著深刻的歐洲理論源頭和國家實踐印記。在革命年代,美國開國先輩在設計國家外交政策的過程中,基于中立國國家角色定位,“舶來”了歐洲的“自由船所載貨物自由”原則,主要體現在“1776年條約計劃”中。而在爭取加入1780年“武裝中立”聯盟,以及與歐洲國家的談判中,富蘭克林、亞當斯等人借鑒并闡發了源自歐洲啟蒙思想家的“海上私人財產免于捕獲”理念,將其確認為美國的外交政策原則之一,并落實在1785年與普魯士簽訂的雙邊條約之中。作為具有美國特色的海洋自由觀念,海上私人財產豁免原則具有理想主義和現實主義的雙重屬性,反映了美國建國之初海軍力量弱小的現實,其式微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
原載《史學集刊》2024年第3期
近年來,隨著美國海軍在中國南海實施所謂“航行自由”行動的持續升級,在美國立國之始便被確立為國家外交政策原則之一,卻久已淡出史家視野的“海洋自由”(freedom of the seas)原則,再次頻頻出現在美國的現實政治和學術話語中,并被加以美化乃至神圣化。美國國防部網站公布的《航行自由計劃簡報》稱:“自建國時代起,美國就一直主張維護海洋自由這一至關重要的國家利益……歷史表明,美國對海洋自由的維護,在時間上具有長期性,在空間上具有全球性。”[1]該簡報刻畫了美國自詡世界海洋自由捍衛者的高大形象。當代美國外交史學家阿明·拉帕波特(Armin Rappaport)和威廉·E.威克斯(William Earl Weeks),則更進一步提出了海洋自由為美國“原創性”外交政策的觀點,稱該原則“代表了一種把美國的國際法觀念和普世人權觀念擴展至世界所有海洋的努力”。[2]他們明確地把海洋自由與人權觀念聯系在一起,在美國學術史上實屬罕見。
其實,拉帕波特和威克斯的“原創說”,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國外交史研究中的傳統觀點:20世紀20年代,英國學者J.M.肯沃斯(J.M.Kenworthy)的“海洋自由是美國獨立以來美國人的守護神”一說,[3]20世紀30年代美國第一代專業外交史學家塞繆爾·F.比米斯(Samuel Flagg Bemis)的海洋自由是美國“與生俱來的古老權利”說,[4]以及馬克斯·薩維爾(Max Savelle)把美國海洋自由觀念的源頭追溯到17世紀四五十年代馬薩諸塞灣殖民地總督約翰·溫斯洛普(John Winthrop)的做法,[5]所透露的都是這種認識傾向。可見,強調美國對于海洋自由觀念和政策的“原創性”貢獻,具有源遠流長的學術傳統,是美國外交史學中占主導地位的“宏大敘事”。[6]
本文將挑戰上述歷史敘事,通過回顧美國殖民地時代和革命時代的歷史,考察彼時美國人,特別是美國諸位“開國元勛”海洋自由觀念的來龍去脈和具體內涵,以及他們將其確立為國家外交政策原則的動機和思考,以探幽索微、正本清源,重新認識當時美國的“海洋自由”原則及其實踐。
鑒于海洋自由概念的復雜性和多樣性,有必要先對本文的核心概念“海洋自由”做一簡要界定。從國家外交政策原則的視角出發,美國政治家一般把“海洋自由”定義為所有人擁有的不受干擾地在國際海域游弋的權利,不論戰時還是平時皆然。[7]但在具體的歷史語境中,時人口中的“海洋自由”有著更加具體和明確的內涵所指。歷史地看,美國的海洋自由政策可概括為“兩個政策原則”和“三大發展階段”:“兩個政策原則”即“海上私人財產豁免(緝拿)原則”(The Doctrine of Immunity of Private Property at Sea)和“航行自由原則”(The Doctrine of Freedom of Navigation)。“三大發展階段”,即從美國獨立戰爭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前,是以“海上私人財產豁免”原則為主的階段;第一次世界大戰至1950年前后,是從“豁免原則”到“航行自由”原則轉折的階段;1950年之后,是以“航行自由”為主要利益訴求的階段。本文所考察的“海洋自由”概念,顯然是指上述第一歷史階段的“海上私人財產豁免原則”,具體時段始于1643年約翰·溫斯洛普闡發樸素的海洋自由觀,終于1785年美國與普魯士簽訂友好通商條約。探求“海洋自由”觀念的源頭所在為本文的核心任務。通過對殖民地時期和革命時期美國“海洋自由”觀念的歷史考察,我們可以看到,無論從國家實踐層面,抑或思想理論層面,美國海洋自由觀念的源頭都指向歐洲,而美國人的貢獻無非是把“海上私人財產豁免”原則引入現實國際政治之中,將其轉化為一種外交政策原則。